湖南岙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夏顺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湘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4)衡蒸立管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称,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上虽然明确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但实际签订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原审裁定认为约定管辖不明错误,本案应移送浙江市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湘浙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经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明确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下设几个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管辖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的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龙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责任人:***校对责任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