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22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八家巷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锁,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105号。
被告:***,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甲字七号4单元17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天炜海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龙腾新世界1幢1单元10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张连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陆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