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3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刘招朋,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李洪见,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宋振华,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张念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善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山体沿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17605N。
法定代表人:苏同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日照市济宁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526579E。
负责人:陈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与被告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