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3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刘招朋,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李洪见,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宋振华,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张念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善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山体沿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17605N。

法定代表人:苏同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日照市济宁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526579E。

负责人:陈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与被告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守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