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318451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山体沿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1760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75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日照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337599元及利息和***行金。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3月23日。发现余额极少,本院暂不予处置。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
通过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日照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有债权,现已依法查封40万元,该债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三)**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除上述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因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故未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路 伟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