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吴安与日照市浩耀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45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浩耀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3184514F。
法定代表人:侯军,经理。
被告: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山体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318451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住所地日照市济宁路**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526579E。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日照市浩耀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