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45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浩耀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3184514F。
法定代表人:侯军,经理。
被告: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威海路山体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318451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住所地日照市济宁路**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526579E。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日照市浩耀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星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