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270号
原告:***,男,苗族,1976年8月27日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被告:湖北鑫益玖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星光(实习),河南诚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湖北鑫益玖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湖北鑫益玖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