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军伟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寿阳县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119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村民,现住寿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宏,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系原告丈夫。

被告寿阳县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新开南路佳仁集团三层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078330595A。

法定代表人:马艳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杰,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新开南路佳仁集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30443605P。

法定代表人:马艳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寿阳县豪景宜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新开南路佳仁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MA0KKCHB5F。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宇飞,男,1957年5月8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寿阳县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寿阳县豪景宜居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海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