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严祥顺,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广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山办事处曹塘角村**。
法定代表人:朱云,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铭筑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邓南街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曹敏,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广豪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铭筑宝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相关规定免交。
审判员 万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