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分院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2285号
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1楼3层。
法定代表人:产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明,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敬民。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分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2幢1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分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未来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