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4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地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97484元,负担诉讼费3796元、执行费87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意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70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