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52号
原告: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远芳,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奇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褚昌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奇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芜湖市丽天世纪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