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民终1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立春,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国元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邦铅,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韩立春因与被上诉人日照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韩邦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2017)鲁11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立春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立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立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韩立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坤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