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71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民初109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25 720元(案款103 600元、案件受理费1 186元、利息20 93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 506元(案款103 600元、案件受理费1 186元、利息20 934元、执行费1 786元),银行反馈该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能冻结。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诉讼费1 186元、利息934元,最终执行标的为123 600元,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将123 600元及执行费1 786元打入本院账户,本院依法将123 600元发还申请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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