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联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12902号
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35号联发九都府6栋20层。
法定代表人:宋振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保龙,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生,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陕西泰德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湖北***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政
书记员  郑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