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民初2209号
原告:京山恒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东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稳,湖北省京山市坪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谢大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京山恒弘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京山恒弘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京山恒弘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山恒弘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