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晓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苏晓娟,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廖新文,男,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彭志俊,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市。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一大队万安科技产业基地15栋11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56923D。
法定代表人:谢俊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晓娟、***、廖新文、彭志俊与被告湖北金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晓娟、***、廖新文、彭志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晓娟、***、廖新文、彭志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若愚
书 记 员 刘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