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防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2318544W,住所地武进区礼嘉镇蒲岸村。
法定代表人:庄立成。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05503-2,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技术园区南萃路。
法定代表人:程德斌。
申请执行人常州**防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8000元,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发放执行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苏041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