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技术南翠路。
法定代表人:程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格林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金龙山镇吉兴村头道河子屯。
法定代表人:程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格林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收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亚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天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