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技术南翠路。
法定代表人:程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格林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金龙山镇吉兴村头道河子屯。
法定代表人:程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金马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格林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收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亚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天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