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6225号
原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与都司路高架桥交汇处186号**国际商办楼2**1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38元应减半收取38469元,由原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