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14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都司路186号**国际B座11楼1号(富水南路与都司高架桥交汇处186号“**、国际”商办楼2**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