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81民初1290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被告武汉**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城翰苑******。
法定代表人万志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奉行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汉**奉行实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武汉洪山支行账户为XXX中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出等,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