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特27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万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奉行公司)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奥凯奉行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凯奉行公司自愿撤回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伟雄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