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万志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