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4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志明。
被告:仙桃市大福中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XX秀,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奥凯奉行实业有限公司、仙桃市大福中学、***、XX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