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22民初7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洪源中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683483389A。
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飞翼,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婷,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广场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6276P。
法定代表人:喻性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赣0222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306665.5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3306665.55元的其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就其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东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娅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