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22民初768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洪源中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683483389A。
法定代表人:洪流
委托代理人:缪飞翼,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文婷,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城广场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6276P。
法定代表人:喻性彪。
*****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3273676.55元或查封相当于3273676.55元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3306665.55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为3273676.55元,但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306665.55元,本院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保全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306665.5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3306665.55元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娅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