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22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洪源中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683483389A。
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飞翼,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婷,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城广场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6276P。
法定代表人:喻性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出涉案合同所盖公章为假公章,相关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89元,减半收取计16494.5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娅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