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广场花苑13栋10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6276P。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03执51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潘 丽
审判员 乐武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乐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