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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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民初2867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广场花苑13栋10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6276P。
法定代表人:喻性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75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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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75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4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杨
书 记 员 李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