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

詹丰亮、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602民初2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城广场花苑13栋104-10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222685996276P。******
法定代表人:付娟,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赣0602民初225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鹰潭市月湖区杏树园17号一单元701室房产(鹰房权证月湖字第××号)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鹰潭市月湖区杏树园17号一单元701室房产(鹰房权证月湖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丰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