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73号
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本进,经理。
被告: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强进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