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贤,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47232855T。
法定代表人:覃德林。
原告***诉被告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75元,合计3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