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7064号
原告:***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北路张庄村民委员会东侧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東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翁传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東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文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鹏林
书 记 员 孙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