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東寰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昌市鼎鑫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東寰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鼎鑫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金域国际钢材市场38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93760338T。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東寰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53510158C。
法定代表人:翁传洲。
申请人南昌市鼎鑫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東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发现的银行账户金额过小,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现住地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5767.2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5767.26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04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先宝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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