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银莲西路特**博学佳园**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路**(滨江花园****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庚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