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727号
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方国际花园商务楼1层商业103室。
法定代表人:常正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帅,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南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总经理。
被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金马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被告:济源市万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政府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万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92元,减半收取计23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