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817号
原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晓,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素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