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51号
申请人: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方国际花园商务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常正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源市文昌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金马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8767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吉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8767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