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367号
原告:河南金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丰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分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金马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金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金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0元,减半收取计5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