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2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蓝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A栋2001-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5238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268号(昌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994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蓝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622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日起履行(2019)赣0622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