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佳业天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丰源铝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业天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149号之一
原告:***丰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临庐产业园兴园路31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53240392J。
法定代表人:余现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佳业天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38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3886A。
法定代表人:陆敬,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了原告***丰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佳业天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1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宋树宾
人民陪审员  陈起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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