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2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港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资市镇花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湖北兴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双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港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兴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港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24执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