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

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陵县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4民初666号之一
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滨
江大道01幢。
法定代表人:付艳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江陵县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
穴镇新跃村01幢。
法定代表人:徐陈浩。
被告: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白马寺镇
桂花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
第三人:荆州兴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经济
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民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秋菊。
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陵县新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兴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2020年11月2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6月28日,本案恢复审理。2021年7月30日,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3元,减半收取4841.5元由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