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4民初40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桂花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荆州兴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民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秋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至金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兴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紫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