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6777号
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368号之01号。
法定代表人:湛广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华、曹润萍,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下郭中心村30-4(11)号地周一林房屋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颜星。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小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