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15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荣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槎桥村菊园街1号2栋一楼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F53T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下**道办下***村30-4(11)号地***房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325091748W。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荣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市绿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荣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荣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提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156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荣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78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