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70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0888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皖0203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00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14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无车,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冻结。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以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遂于当日将终本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的案款1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