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3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70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08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43097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9555元。

1、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邮寄材料无人签收被退回,2019年11月15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

3、2019年11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址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均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约谈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运新

执行员  张彬彬

执行员  张 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