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35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闵,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70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0888C。
法定代表人:肖辉。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原告***与被告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陶 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