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3执145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海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泰鑫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088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78032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